因破坏古迹、建筑群、遗址等人文遗迹造成生态资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破坏人文遗迹造成生态资源损害的案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没有鉴定机构对古建筑损坏导致的人文生态资源损失作出鉴定的情况下,经当庭质证的专家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根据。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人文遗迹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人文遗迹自身的社会影响力、被告的主观过错及其经济条件、对人文遗迹整体性的破坏程度和专家意见等要素,依法酌定人文生态资源损失。
被告:徐华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 (2020)174号起诉书指控徐华文、方雨平等人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金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赣1027刑初8号刑事判决,判决徐华文、方雨平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三个月,并各处罚金1万元。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7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22日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人文遗迹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徐华文、方雨平的盗窃行为,严重损毁被盗门楼的历史、艺术、文化价值,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至今未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诉请:1.两被告承担“甲第里”门楼修复费9812元、“三公旧第”门楼修复费93 727.61元,总计103 539.61元;2.两被告承担人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310617元;3.两被告承担鉴定费用共计11 200元。
被告方雨平辩称:方雨平对自己的错误行为造成文化、历史、艺术价值的损毁表示歉意,愿意在法定范围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并作修复。人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310 617元,是精神损失赔偿,属于间接经济损失,不应支持。两位专家不具备出具法定评估鉴定意见的主体资格,出具意见程序不合法,意见缺乏法定数据依据及专业行业性规定,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方雨平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对门楼的文化、历史、艺术价值造成巨大损毁,且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方雨平愿意承担修复费用及鉴定费用合计10余万元,其已受到了教育、惩罚。
金溪县琉璃乡波源村系“江西省传统村落”,拥有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2020年4月11日晚上9时许,被告徐华文、方雨平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波源村西岸组一门楼偷盗一块“甲第里”石匾,在盗窃过程中造成石匾掉落摔断。同年4月27日晚上,两被告驾驶三轮摩托车到下洋组一门楼偷盗一块“三公旧第”石匾,在盗窃过程中造成石匾摔断以及门楼整体性垮塌。期间,两被告将被摔断的两块石匾装车运到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以2200元出售给他人。两块石匾尚未能追回。
另查明,金溪县系“江西十大文化古县”,拥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7个、传统村落128个、明清古建筑11 633栋,其中,中国传统村落42个、江西省传统村落31个,被誉为“一座没有围墙的古村落博物馆”。
人文遗迹属于我国环境法保护的范畴。传统村落是中国农耕文明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归属于人文遗迹,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重视其生态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保护。同时,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必须着眼于整体性保护,方能实现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因破坏古迹、建筑群、遗址等人文遗迹造成生态资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涉“甲第里”“三公旧第”牌匾及其依存建筑具有浓厚的地域文化特征,且包涵了丰富的历史信息,属于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
一、关于检察机关对破坏传统村落行为能否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问题
二、关于在没有鉴定机构能对古建筑损坏所造成的人文生态资源损失作出鉴定时,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专家意见能否作为证据采信的问题
三、关于本案的损失如何确定问题
关于对人文生态资源损失的确定。法院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要求两被告承担人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实质上是要求两被告承担所造成的人文生态资源损失,既包含了服务功能损失,也应包含永久性功能损失。故法院界定本案所造成的损失应为人文生态资源损失。案涉“甲第里”“三公旧第”牌匾及其依存建筑具有浓厚的地域文化特征,且包涵了丰富的历史信息,属于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虽然被盗牌匾及被破坏的门楼建筑可以依照原貌进行修复,但被盗牌匾的原物已难以追回,而且经过修复后的门楼及牌匾的人文生态价值相较原物价值必有贬损,原生态的古村落传统风貌的完整性和传统村落历史文化的传承功能已不可逆地遭到破坏,对当地人文生态资源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严重影响了当地人民群众的人文情怀、历史情感,这种无形的损失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综合考虑金溪县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甲第里”石匾所在地波源村系“江西省传统村落”、两被告的主观过错及其家庭经济条件、对传统村落整体性的破坏程度以及专家依据专业知识出具的人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310617元的意见等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酌定两被告承担因破坏人文生态资源所造成的损失为300000元。鉴定和评估费用共计11 200元,应由两被告一并承担。
据此,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于2021年12月31日判决如下:
二、被告徐华文、方雨平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赔偿人文生态资源损失300000元;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