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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9-16



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表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公益守护者,检察机关在办理矿产资源保护案件过程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能动履职,更深层次融入国家治理,通过自身的高水平履职,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矿产资源保护  非法采矿 第三方鉴定 专家意见
【要旨】
对破坏矿产资源犯罪行为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检察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加大了违法犯罪成本,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擅自在耕地上挖砂,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是土地管理法明确禁止的行为之一。2019年7月至9月,吴某坤、吴某存、吴某胜共谋以吴某胜的名义承包了河南省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习镇西别寨村14亩集体农用地。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该土地挖砂售卖。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马某某支付吴某坤等人相关费用后,继续在该土地内挖砂售卖。吴某坤等四人违法行为造成农用地地表耕植层明显受损,土地原有功能被破坏,原始地形地貌改变严重。
【调查和诉讼】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履行审查批准逮捕职责时,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移送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南乐县检察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并发出诉前公告。
南乐县检察院随即开展调查核实,会同县公安局、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总院、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工作人员多次到案涉地块实地勘察,测量受损土地面积,查看受损状态,走访周边群众。由于非法采砂破坏面积较大,部分区域回填有建筑垃圾,为得出更加严谨的测量数据,办案人员与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院沟通后决定在回填建筑垃圾区域采用钻探方案测量数据,并邀请自然资源、农业、水利、土壤方面专家进行现场指导。经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吴某坤等人非法采砂2.2万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60.6万元。综合测量数据、走访调查情况,南乐县检察院与相关行政机关研究制定了土地复垦方案,并经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总院组织专家评估,确定案涉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344.7万元。
公告期届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7月5日,南乐县检察院依法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吴某坤等四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44.7万元。9月15日,南乐县人民法院围绕损害认定、生态修复等问题召开庭前会议,并于2021年11月23日、2022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四被告人当庭认罪并表示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022年1月17日,南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坤、吴某存、吴某胜、马某周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万元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万元;被告吴某坤等四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344.7万元,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吴某坤等四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南乐县检察院结合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濮阳市检察院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土地执法、司法领域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为濮阳地区遏制、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奠定基础。
【典型意义】
办理非法采砂案件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采取“刑事追诉+公益诉讼”一体监督模式。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借助第三方鉴定机构、专家力量,客观认定矿产资源损害事实,科学评估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既依法惩治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又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生态修复责任,加大了行为人的违法犯罪成本,有效避免了“个人违法、政府买单”现象发生。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非法采矿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矿产资源保护 非法采砂 持续监督 协同共治
【要旨】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诉前检察建议推动政府对非法采砂行为统筹有序整改,同时持续跟进监督,增强检察建议监督刚性。
【基本案情】
山西省右玉县杨千河乡大沙河是黄河一级支流红河的重要组成部分。右玉县A砂厂、B砂厂等10家采砂厂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大沙河河道进行非法采砂,开采出的砂料达26000m³ ,占用河道范围长约4000米,宽约150米,不仅侵害了矿产资源,还破坏了沿岸的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7年11月22日,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后,依法立案调查。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调查、查阅资料、询问采砂厂负责人、无人机航拍等方式查明:近年来,A砂厂、B砂厂等10家采砂厂在未取得采矿、采砂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大沙河河道非法采砂,无序开采和破坏性开采导致大沙河河道、堤坝和岸边土地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河道内形成深浅不一的砂坑,有的砂坑达3米多深、10米多宽;采砂设备和阻水弃料共同作用导致河道改向;河岸上随地搭建临时房舍,砂料堆积如山。另查明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和杨千河乡政府负有监管职责。
2017年12月10日,右玉县检察院分别向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和杨千河乡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县国土资源局制止非法采矿行为,责令采砂厂限期拆除占用土地上的违建房舍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建议水利局立即制止非法采砂行为,对河道进行修复;建议杨千河乡政府加强对辖区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2018年1月,上述行政机关分别书面回复,因涉案部分采砂厂历经多次转让,经营主体的责任不易精准确定,且恰逢寒冬时节,河面结冰整改困难较大,拟于冰面解冻后再推进整改工作。右玉县检察院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案件延期,同时向县委县政府作专题汇报,推动成立了“右玉县生态环境资源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开展整改工作。5月初,水利、国土等10余个部门联合行动,对案涉采砂厂开展集中整治。6月3日,行政机关分别书面回复,案涉10家非法采砂厂已全部取缔,没收了开采出的砂料,填埋采砂坑、削缓岸坡,河道基本恢复功能。
2018年7月,右玉县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案件“回头看”时发现,案涉采砂厂虽已全部取缔,但部分河砂弃料随意堆积,采砂坑回填较浅,受损堤岸及破坏的土地未恢复原状,遂召开座谈会,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完成整改。在检察机关及相关行政机关共同推动下,右玉县政府于8月初引入第三方企业启动立项治理工作。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大沙河非法采砂生态环境修复工程于2021年6月通过验收。经过三年治理,非法采砂产生的垃圾得到有效清理,开采形成的砂坑已回填平整,修筑堤坝7600米,两岸种植树木6000余株,受损生态环境得以全面修复。右玉县政府以该案为契机,在全县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共取缔非法采砂厂15家,拆除违建房舍1800多平方米、洗砂船等机械设备30余件,恢复河道165万平方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案时不仅要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职,还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统筹行政机关合力解决非法采矿和生态修复难题。针对实际整治效果与整改目标仍有差距的情况,持续跟进监督,联合多方力量促进精准施策、全面整改,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检察担当。

江苏省镇江市检察机关

督促整治长江非法采砂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地热资源保护 非法开采地热 数据分析 专项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数据分析辅助办案,将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比对,精准筛选出涉案违法经营信息,以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基本案情】
莲花山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华镇碧砂村内,素有“古嬴州东南之秀者”的美称,具有丰富的地热资源。莲花山周边存在未经行政审批擅自砍伐植被,违法建设温泉浴池、房屋等经营场所等情形,导致大量地热资源流失、大面积山体植被被破坏,不仅侵害了矿产资源,还破坏了周边的生态环境。当地群众十年间对非法开采地热资源的行为持续举报投诉,但清除复绿工作进展缓慢。
【调查和督促履职】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后,开展了初步调查,一是在多个旅游类网站、APP查询收集莲花山及其周边的温泉旅游、休闲、住宿等经营信息;二是收集群众对莲花山非法开采地热资源和违法建设的举报投诉信息;三是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调取地热资源采矿权许可资料。通过对三方信息数据分析,精准筛选出10余条涉嫌非法开采地热资源的经营信息。办案人员前往经营场所地以考察温泉经营市场情况等为由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查明了多家涉及温泉旅游、休闲、住宿等经营者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违法建设,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地热资源等情况。
汕头市检察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并向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对莲花山周边大规模破坏植被非农建设、非法开采地热资源等行为进行查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推动澄海区人民政府、澄海区莲华镇人民政府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并认真落实整改,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对已拆除的用地进行复绿。8月20日,汕头市自然资源局书面回复,案涉非法开采地热资源的泉眼已全部封堵。同年10月底,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再次书面回复,案涉地的非法农转非、开采地热资源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为确保整改效果,汕头市检察院开展“回头看”,强化跟进监督。截至2020年12月底,共督促清理拆除违法建筑69处,填埋封堵用于非法开采地热资源的泉眼35处,莲花山周边破坏地热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顽疾”得到根治。在该案成功办理的基础上,2020年12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地热资源保护专项行动,通过检察履职保护地热资源科学、有序、合法的开发利用。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强化科技办案,探索向数据要证据,通过对收集的多方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对比,精准筛取涉案经营项目信息,获取办案所需证据,进而精准监督、持续监督,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全面充分履职。在成功办理个案的基础上,在全省开展专项保护活动,进一步扩大了办案成效。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夏某某等人非法采砂破坏

洞庭湖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矿产资源保护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生态损害赔偿衔接 惩罚性赔偿
【要旨】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通过“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灵活运用磋商、听证、圆桌会议等多种监督手段,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效衔接,有效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矿山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甘肃省漳县A公司系某央企所属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水泥生产。2011年3月至2020年5月,该公司持续对漳县苟家寨石灰岩矿越界开采,面积为36.19公顷,开采量为2014.5万吨,国家矿产资源受损严重,矿山生态环境也遭到破坏。因越界开采,该公司曾被原漳县国土资源局处罚三次,累计罚款25.308万元。但相关罚款非严格依法作出,处罚数额明显偏低,处罚力度明显偏弱,导致该公司连续近十年违法开采。

【调查和督促履职】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漳县A公司在环保方面的问题后,于2020年11月将案件线索通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于2020年12月2日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下发交办函,并决定对案件进行重点督办、全程指导。
收到最高检交办的线索后,甘肃省检察院成立专案组,经初查发现,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对漳县A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中未考虑石灰岩矿石本身的价值,存在处罚不到位的问题;漳县自然资源局在矿山监管中存在以罚代管、执法不规范、重复处罚的情况;定西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涉矿行政许可时未履行法定职责;漳县政府未全面履行矿山监管职责。针对上述情况,最高检统筹协调甘肃省三级检察机关细致核查,明确办案思路,分级分类进行立案监督。
2021年9月18日,甘肃省检察院对省自然资源厅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同时又制定三级院《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指导定西市人民检察院、漳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定西市自然资源局、漳县人民政府和漳县自然资源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同年9月30日,甘肃省检察院与省自然资源厅召开诉前磋商会议,形成《磋商会议纪要》,省自然资源厅据此委托第三方对越界开采动用资源储量所有者权益进行评估。
同年11月19日,甘肃省检察院对委托甘肃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作出的《漳县水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组织公开听证,经行政机关、评估机构、听证员共同评议,认定《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处罚依据。2022年1月14日,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评估报告》对A公司作出罚款1792万余元的补充处罚决定,该公司全部予以认缴。
随后,定西市检察院分别向定西市自然资源局、漳县政府,漳县检察院向漳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规范履行各自矿山监管职责。被建议单位均认真进行整改,开展了系列专项整治活动,深入推进了矿山治理。
此外,甘肃省检察院对漳县A公司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后据定西市政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申请,甘肃省检察院要求定西市检察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监督、提供法律咨询与协助。通过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与漳县A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由法院作出司法确认,漳县A公司承担了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其5倍的惩罚性赔偿共计3651.64万元,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程也通过了验收。
在办案过程中,甘肃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会签了《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定西市检察院与定西市财政局等8部门制定了《定西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将办案成果制度化。
【典型意义】
对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硬骨头”案件,在最高检统一指挥下,四级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充分利用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形成推动重大案件办理的强大动能。通过“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并行的方式,在督促行政机关作出补充处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追究企业民事侵权责任,督促对受损的环境进行治理,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探索检察公益诉讼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效衔接,形成纠错共治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