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首批环境损害团体标准在沈阳通过立项
发布日期:2022-02-26
来源: 中国日报网
2022年2月24日,由辽宁大学城市与能源环境国际工程研究院院长、辽宁省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宋有涛教授牵头编制的辽宁省《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大气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森林与林地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通用技术规范》5项团体标准在沈阳通过了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组织的专家论证获得立项。这是辽宁省通过论证的首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标志着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建设取得重要突破。
辽宁大学是生态环境部批准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2020年辽宁大学依托辽宁大学城市与能源环境国际工程研究院成立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 “中心”整合了辽宁大学、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中国医科大学环境健康研究所、大连华信理化中心、辽宁北方陆海环境检验监测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国环(辽宁)生态环境研究院、大连好谋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资源和人员,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人才需求和关键共性技术,协同攻关,联合突破,有效地解决了区域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瓶颈。“中心”建有实验室4000余平方米,设备投入3700余万元,CMA认证的检测项目2500余项,相关科研、技术人员80余人,拥有污染物性质、地表水沉积物、土壤地下水、生态系统、空气污染、噪声振动等鉴定评估资质。“研究中心”自建立以来,已承接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市生态环境案件45件,所涉金额近亿元。
本次通过立项的5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是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精神为指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于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的要求,在充分调研基础上,通过对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法律、法规、技术方法和标准化深入研究基础上编制的。专家组一致认为,该标准可以有效解决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化问题,对促进辽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具有建设引导作用,为生态司法建设和生态保护体系提供了参考和依据。标准鉴于科学性、合理性、可实现原则确定评估技术规范,并建议进一步完善技术规范,尽快在社会上公示和发布,加快将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建设。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辽宁北方陆海环境检验监测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大连好谋律师事务所等十几家单位代表参加立项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