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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理要谨慎 随意倾倒必追责

发布日期:2020-08-17

危废处理要谨慎 随意倾倒必追责

【检索主题词】化工;环境污染; 危险废物;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江苏省司法厅

【案情简介】

2001年7月17日,江苏某化工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洛美沙星、氟氯溴苯等系列的制造与销售,被告人黄某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韦某某担任该公司的安环科负责人。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故意违反危险废物处理要求,先后五次将该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70余吨危险废物精馏残渣(危险废物类别为HW11),交由无处理资质的被告人王某某处置。被告人王某某雇佣被告人孙某、陈某将38桶化工废料在灌南县硕项湖进行非法倾倒,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对周边饮用水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调查与处理】

2017年1月12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单位江苏某化工有限公司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等被分别判处六个月到二年不等、缓刑,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规。

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其置于特定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行为。

3、严重污染环境。刑法修正案八已对本条做了修订。并不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只要严重污染环境就可成立此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原有规定作出修改,本罪从结果犯演变至行为犯,从过错责任原则到带有严格责任性质的过错推定原则,从过失犯到承认存在间接故意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被告江苏某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某某及其安环科负责人韦某某,明知系危险废物,仍然将70吨危废交给没有任何处理资质的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将部分危险废物出售给张某某用于加工涂料,部分直接倾倒到灌南硕项湖饮用水源地附近,给当地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本案依法处理涉案的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多名直接参与人,严厉打击了污染环境行为。

【典型意义】

环境污染问题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它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必然产物。虽然经过多年的治理,我国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基本得到控制,但是,环境污染问题依然相当严重,重大污染事故时有发生,我国进入了一个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成为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障碍因素。保护环境,减轻环境污染,遏制生态恶化趋势,成为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政府面临的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