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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公司非法倾倒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 看环境污染罪的法律适用

发布日期:2020-08-17

从两公司非法倾倒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 看环境污染罪的法律适用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非法倾倒;有毒物质;环境污染

【案例报送单位】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初至2013年2月期间,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与某排水公司、某城建污水处理公司签订脱水污泥运输、处置合同,约定由实业公司将上述两家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脱水污泥运输到某砖瓦厂(有处理水厂脱水污泥资质)进行处置。后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与上海某蚯蚓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蚯蚓养殖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二人就污泥处理达成合意,由蚯蚓养殖公司以蚯蚓养殖为名租赁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某村原第二养殖场的27亩土地,作为堆放污泥使用。实业公司、蚯蚓养殖公司在明知相关污泥含有部分工业污泥且重金属含量较高,在未经过环境测试的情况下,由实业公司利用船舶将脱水污泥运至蚯蚓养殖公司的临时码头,并由蚯蚓养殖公司以蚯蚓养殖为名将约1万余吨脱水污泥倾倒在前述租赁的土地上。后经相关部门检测,脱水污泥中含有多种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汞、铬、镉等七种重金属不同程度超标,属“有毒废物”。大量有毒废物的倾倒已使该土地原有的土壤营养结构遭到破坏,耕地原有功能基本丧失,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调查与处理】

上海市金山区环保局立案查明,实业公司、蚯蚓养殖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均涉嫌污染环境罪,遂将上述两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张某某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在审判中认定两家公司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各自公司的上述罪行,对两公司及两名被告人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积极赔偿损失并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实业公司、蚯蚓养殖公司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一百万元;判处被告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两单位共同向土地非法倾倒有毒物质,造成污染环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污染环境罪是“两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本案中,实业公司本应按合同要求,将脱水污泥运输至有处理脱水污泥资质某砖瓦厂进行处置。但实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脱水污泥运至蚯蚓养殖公司租赁的场所,其对脱水污泥属于“有毒物质”会造成环境污染在主观上是故意;蚯蚓养殖公司接到实业公司业务后,在明确脱水污泥中含有部分工业污泥且重金属含量过高的情况下,未进行环境检测,就以养殖蚯蚓为名非法倾倒,严重污染环境,在主观存在环境污染的故意。从客观要件上看,两家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共同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造成了环境严重污染。

综上,在明知脱水污泥含有大量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属“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为了非法谋利,实业公司和蚯蚓养殖公司未进行环境检测,以养殖蚯蚓为名非法倾倒,严重污染环境,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周某某、张某某分别属上述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全国范围来看,近年来,污染环境罪正呈上升趋势,而造成环境污染的背后主要一些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驱动,无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通过污染环境的手段牟取不法利益。从案件情况看,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三个特点:一是污染行为与化工产业多有关联,类型比较集中,主要涉及向河道排放或倾倒含毒性物质的废液、污泥;二是污染区域分布较为偏僻,环境犯罪案件主要发生在农村较偏僻的区域,具有一定隐蔽性;三是污染行为在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外,还会破坏百姓安全感,连带造成社会不稳定情绪滋生,对区域稳定秩序造成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施行。2013年、2016年“两高”两次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严重污染环境”“有毒物质”“严重后果”等定罪量刑标准、法律术语作出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十四种情形”为严重污染环境,降低了入罪门槛,简化了入罪条件,加大了污染环境追究刑事责任力度,彰显了我国治理污染与保护环境的态度与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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