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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起非法收集处置、倾倒危废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9-02

1.郑州市马某生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涉嫌刑事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9日,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固废化学品执法大队利用无人机巡检发现,管城区某村有一个贮存有大量疑似废机油壶、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的场地。

经调查,该场地的经营者为马某生,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于2021年开始违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机油壶、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在管城区南某村附近一厂院内非法收集贮存废机油壶、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2吨,在新郑市某村附近一厂院非法收集贮存废机油壶、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3吨,并非法处置(粉碎)危险废物9吨。

查处情况


马某生上述行为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0条第2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与公安部门进行了对接,公安部门立即派出警力对马某生进行了控制,并对其收集、贮存、处置的废机油壶、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进行查封、计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之规定,马某生涉嫌污染环境犯罪,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启示

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在粉碎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残留废液和含油废水,严重污染环境。

此类非法企业生产设备简单,流动性极强,但厂貌特征明显,在没有精准线索的情况下,发挥无人机居高临下视角、巡查范围广阔、画面清晰的优势,日常执法时充分利用无人机进行高空巡查,可以快速锁定违法线索,确保执法资源精准投放。

另一个办案重点是危险废物总量的确定,因为污染环境罪是以犯罪嫌疑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吨数来定罪量刑的,可以通过票据、资金来往和其他线索推算出涉案总量。

2.郑州市李某召非法倾倒处置危废涉嫌刑事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9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接到省委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问题后,立即对新密市某村村民涉嫌非法倾倒铝灰线索展开现场调查。

经调查,村民李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经场地负责人李某亮同意,擅自将废铝灰倾倒至附近土地,并用黄土进行覆盖。

经挖掘机现场挖掘发现,在黄土下方一米处有部分黑色粉状及块状物质,黑色物质用吨包装存,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封锁。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黑色粉状及块状物质进行两次采样检测,鉴定报告显示:黑色物质具有毒性物质的危险特性,属危险废物。

新密分局联合乡政府工作人员对废弃物料进行过磅称重,发现李某涉嫌非法倾倒、填埋废铝灰大约1347.33吨。

查处情况

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0条第2款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犯罪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将其涉嫌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

铝灰是电解铝企业和铝熔铸企业产生的废料,其中存有着大量的有毒元素,非法填埋会对当地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从群众举报情况看,涉铝灰非法倾倒案件呈高发态势,企业因铝灰处置成本高等原因,冒风险非法倾倒,需要引起执法部门高度重视。

因铝灰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取证后应立即将废弃物料转移至具备“三防”措施的场地进行封存,防止次生污染;因违法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固定证据时必须委托公安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鉴定报告。

整个案件办理过程,始终坚持和公安机关共同展开,减小阻力,也为后期顺利移交提供保障。

3.王某、刘某非法倾倒危废涉嫌刑事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8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分局接到举报,反映疑似有车辆倾倒化工原料液体。

清丰分局立即联合派出所民警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

经调查,王某伙同刘某驾驶车牌号为豫JVGXXX的高栏车,在某化工厂对面,分8次将两辆悬挂冀牌的大罐车装载的液体分装至高栏车厢内的方形铁罐,并于4月17日晚-4月19晚连续进行倾倒,共计倾倒约50吨。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分局委托河南地矿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涉事车辆方形罐内剩余的液体进行取样检测,鉴定意见显示:5个废液样品检测结果腐蚀性均在2以下,已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中的相关标准鉴定样品为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王某、刘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的规定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清丰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案件启示

近年来,违法企业为规避高昂的处理费用,逃避环境监管,采取低成本的异地非法倾倒方式处理危废。

异地非法倾倒一般都选在夜间和偏僻处,被发现的概率很低,给环境执法带来较大困难。

环境执法人员“执法+普法”的工作理念深入人心,日常工作中大力宣传环境有奖举报,鼓励群众参与,让人民群众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沿哨兵,以主人公心态共同维护生产生活环境。

同时,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勘察、询问及现场处置,公安部门第一时间参与调查,司法鉴定部门及时定性,各部门快速反应,协同配合推进,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4.王某明等12人非法收集、储存、利用、处置危废涉嫌刑事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1日,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群众举报:有人在登封市某农贸市场附近倾倒填埋铝灰。

5月21日晚,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及公安部门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现场发现有一台钩机、一辆牌号为豫AXXXXU的半挂货车上装满铝灰(铝灰重30吨左右),停在沙坑旁,一辆车牌号为豫AXXXXG半挂货车装有铝灰30吨左右,在钩机的帮助下卸载、倾倒在沙坑里并填埋完毕,准备离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及公安部门工作人员立即采取措施对王某明等人进行了控制,通过连夜审理,王某明等人供出当晚还有四辆装满铝灰的车辆在登封境内等着倾倒和填埋,公安部门立即派出警力处置,当晚控制十二人,查封车辆六辆,查封铝灰165.92吨,查获填埋铝灰180吨左右,通过追溯多家上游企业,在登封境内的一无名工厂还存有铝灰700多吨,总计铝灰约1045吨。

查处情况

经调查,王某明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于2021年开始多次违法运输、倾倒、填埋危险废物(铝灰)600吨左右,数量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之规定,王某明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局机关调查处理。

案件启示

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地点通常极为偏僻作案时间有很强的随机性,因此需要充分发挥群众力量,针对性做好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宣传工作,加强举报奖励制度落实,最大限度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决不放过任何一条线索和信息。

同时,用好公安部门联动平台,第一时间共享信息,同步行动,形成生态环境执法最大合力。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顺藤摸瓜,对多家上游企业进行了追溯,从源头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