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公益诉讼;污染环境;危险废物
【案例报送单位】安徽省铜陵市司法局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杜某、吕某、陈某三人通过相互联络将J省S市W区某企业产出的总量为53.31吨的固体废物(其中含有8.32吨危险废物),运输至T市某征收拆迁地块倾倒,因倾倒过程中散发出刺鼻气味被附近居民举报。公安及环保部门到现场后,查封了涉案固体废物,并组织人员车辆将该批固体废物应急转运至T市Z公司。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担当作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因三人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2017年11月24日,T市G区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对倾倒固体废物产生的现场应急处理费、废物仓储费、危险废物检测费、废物处置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调查与处理】
为妥善处理该批废物,已发生现场应急处理费、废物仓储费、危险废物检测费、废物处置费共计305357元。2018年2月5日,T市G区人民法院对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具有自首或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判决三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刑罚;三被告的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风险,公益诉讼人主张的T市环境保护局为消除危险采取的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现场应急处理费以及废物处置费用191030元均系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根据公益诉讼人主张的范围依法核定为187030元;对公益诉讼人主张的检测费用95000元,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所需费用,而是为确认涉案废物的性质危险性以发现、认定、打击犯罪所采取的措施,系为履行法定职责所需。故判决三被告一次性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7030元。
【法律分析】
(一)污染环境罪构成模式分析
对于污染环境罪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理论界存在争论,数年来未曾停歇,2016年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是将这一争论推入高潮。之所以产生这样的争议,根源于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理解不同。2013年司法解释规定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具体情形。最新解释第一条予以吸收,并根据司法实践情况作出完善:一是细化重金属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二是突出对自动检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惩治,三是将“违法减少防治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增加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多是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增设以上两项规定,让行为人得不偿失,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惩治和预防犯罪。四是将生态环境损害因素纳入考量范围。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以损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额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要求,明确将“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之一。自此,“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扩充为十八项,其中除第十八项属于兜底条款外,第一至第八项从污染物排放地点、排放量、超标程度、排放方式、行为人前科等方面为对某种特定行为予以描述,第九到第十七项才是对致使某种人身、财产损害结果的描述,概言之,前八种情形属于行为犯,后九种情形属于结果犯。依照这样的表述,只要存在第一至第八项行为,即使没有引起任何实际危害后果,也构成《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结合本案,杜某、吕某、陈某三人构成污染环境罪毋庸置疑。
(二)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认定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在大多数情形下,由起诉方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是具有意志自由的有意行为。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都未对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当前,学术界对此主要存在“故意说”、“过失说”、“故意加过失说”三种不同的学说。其中,“故意说”与“过失说”是基于传统的主观罪过理论提出的学说。持“故意加过失说”的学者认为,依照立法者的立法原意,“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这是一种复合罪过形式,符合立法原意,亦不会对量刑产生影响,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并行不悖。
(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检察官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对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体现了党和国家把检察机关置于国家权力监督与制约体系进行谋划和部署的宏伟构想,也对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新的使命要求。
【典型意义】
该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坚定地维护了国家、社会、公民利益,对以后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该案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一审判决后,引起广泛关注,有效提高了全社会公民积极践行环境保护、打击犯罪的积极性。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充分运用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该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宣判,让全社会加深对环境污染危害的认识,督促公民树立环保理念,以自身行动积极践行环保责任。二是充分发挥新媒体等在普法中的宣传作用。当前,两微一端是开展普法宣传的有效利器,在该起公益诉讼案件宣传过程中,微信微博及新闻客户端发挥了很大宣传作用,让全民积极参与,一起沐浴在法治阳光下。三是该起案件彰显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治价值、社会价值。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了法律监督职能,有效维护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四是该案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公益、净化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也有助于形成检察和审判合力监督的格局,加速法治国家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