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主题词】环境执法;违法排污;水污染防治法;刑法;
【案例报送单位】江苏省司法厅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3日上午,某钢丝绳厂的嫌疑人陆某在明知企业产生的废酸不能随意处置的情况下,擅自将废酸冲入厂区东侧的雨水沟,排放至通启河内。当日下午,被通州区环保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测试雨水沟的废水PH呈强酸性,环保局执法人员意识到这不是一件普通的废水偷排案,所排物质很可能是危险废物,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调查与处理】
通州区环保局监察大队立即调集人员对企业进行全方位检查、监测,对企业的法人沈某及环保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对雨水沟及通启河河水进行了采样。经监测分析,该企业雨水沟废水中的两个监测点,Ph指标测定值分别超过《污水综洽排放标准》一级相应指标排放下限4. 75个ph单位、4. 98个ph单位,都属于强酸性;锌指标测定值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相应指标排放限值33. 00倍、66. 00倍;铅指标测定值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相应指标排放限值87. 40倍、153. 00倍。根据监测结果,区环保局初步判断该案违法情节严重,当事人已经够到刑事犯罪,区环保局立即申请公安介入,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物质, 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陆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犯污染环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陆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陆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对该企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该公司对被污染的河水及土壤进行恢复原状、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如不能修复,赔偿相应清理处置费、修复费用、应急监测费和专家咨询费。
【法律分析】
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陆某冲洗废酸将含重金属污染物的废水通过雨水沟排放至外部河道的行为,属于非法排污。一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该企业排放的废水PH值小于2,属于强酸性。二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本案当事人将含高浓度铅的废水通过雨水管网排入河道,明显违反了该条法律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犯罪。三是排放、倾倒、处置含铅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是排放、倾倒、处置含锌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该单位排放的废物中铅、锌最高的监测点超标153倍、66倍,铅超过3倍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锌超标10倍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违反了第五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该企业通过雨水管道排放属于偷排行为,偷排的物质属于有毒物质,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环境保护是老百姓高度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的基本方针。2018年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开始施行,南通市通州区是典型的加工工业城市,环境保护问题一直是影响通州区可持续发展的难题和瓶颈。实施环境保护法治宣传,加大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是坚守生态红线,保护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通州区环保局将该案通过《平安法治通州》以案释法形式向社会开展环保法治宣传宣传,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具有典型的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