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04刑初280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潘你江,男,1995年2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从江县,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贵州省从江县。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2日到案,于2021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梦萍,湖南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潘阶蝉,男,1994年6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从江县,初中肄业文化,务工人员,住贵州省从江县。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2日到案,于2021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保候审。
辩护人胡美玲,湖南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潘玉鸿,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从江县,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贵州省从江县。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2日到案,于2021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雨林,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22]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你江、潘阶蝉、潘玉鸿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2年4月22日,该院以长岳检刑变诉[2022]9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指控被告人潘你江、潘阶蝉、潘玉鸿犯非法狩猎罪。公益诉讼起诉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24日以长岳检刑附民公诉[2022]4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3月9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周萃、检察官助理宋甜蜜出庭支持公诉,同时指派检察官许惠出庭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潘你江及其辩护人张梦萍、被告人潘阶蝉及其辩护人胡美玲、被告人潘玉鸿及其辩护人李雨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9月,被告人潘你江、潘阶蝉、潘玉鸿从贵州省至长沙市岳麓区××工地务工,同时被告人潘阶蝉携带一只画眉鸟并饲养在该工地板房内。三人发现该工地附近山上有许多画眉鸟,便商议从山上捕获画眉鸟来饲养。于是被告人潘你江、潘玉鸿分别在网上购买了鸟笼、鸟食等物品。2021年11月2日下午,被告人潘你江携带一张黑色捕鸟网与被告人潘阶蝉、潘玉鸿一同来到长沙市岳麓区××街道××路附近响塘坡山场,将捕鸟网布置好以后,利用手机APP播放画眉鸟叫声,引诱画眉鸟进网,成功捕获一只画眉鸟,并交由被告人潘你江饲养。次日,三名被告人再次来到上述山场,采取同样的方式捕获了二只画眉鸟,并分别交给被告人潘你江、潘玉鸿饲养。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涉案动物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四只画眉活体。经湖南省长沙市林业局认定,被告人潘你江、潘阶蝉、潘玉鸿使用的黑色捕鸟网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18]79号《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被告人潘你江、潘阶蝉、潘玉鸿属于在禁猎期、禁猎区猎捕禁猎物种。
2021年11月12日,被告人潘你江、潘阶蝉、潘玉鸿在长沙市岳麓区××街道××路附近响塘坡山场被长沙市岳麓区坪塘林业站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办案机关接警后依法传唤被告人潘你江、潘阶蝉、潘玉鸿到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办案机关在被告人潘你江、潘阶蝉、潘玉鸿处扣押画眉鸟四只、捕鸟网一张、手机三部。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画眉鸟、捕乌网、鸟笼(照片)等物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淘宝订单截图等书证;证人余某、邓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潘你江、潘阶蝉、潘玉鸿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指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你江、潘阶蝉、潘玉鸿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你江、潘阶蝉、潘玉鸿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潘你江、潘阶蝉、潘玉鸿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你江、潘阶蝉、潘玉鸿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你江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潘阶蝉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潘玉鸿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潘你江、潘阶蝉、潘玉鸿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1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潘你江、潘阶蝉、潘玉鸿连带承担本案鉴定评估费用3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潘你江、潘阶蝉、潘玉鸿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事实与理由:除与指控事实一致外,2021年11月12日,潘你江、潘阶蝉、潘玉鸿被办案机关查获。案发后,涉案的四只画眉鸟活体已送交湖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殖中心进行救护。2022年4月13日,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出具了《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评估意见书》。根据该专家评估意见:1.潘你江、潘玉鸿、潘阶蝉捕获3只画眉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失的价值认定:三人的行为虽没有造成画眉死亡,但猎捕行为已造成画眉离开猎捕地,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建议损失的价值按画眉价值15000元的10%算,为1500元。2.潘你江、潘玉鸿、潘阶蝉捕获画眉的行为对当地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害是:非法狩猎人为造成画眉野外种群数量的减少,直接影响着该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对生态环境有不良影响,可破坏生态系统功能和平衡,造成了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坏。3.修复治理的方案:可通过在猎捕地的乡镇植树造林,绿化荒山荒地,同时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宣传牌,印制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册或宣传画,进行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等措施保护其栖息地,促进自然种群的恢复,恢复生态系统功能和平衡。4.建议修复或替代修复需要的费用为:1500元。此次评估费用3000元。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庭补充出示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长岳检民公告[2022]5号公告、专家鉴定评估费用发票、专家评估意见书等等证据。
被告人潘你江、潘阶蝉、潘玉鸿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亦无异议。
被告人潘你江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系坦白、初犯、认罪认罚且被告人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潘阶蝉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潘玉鸿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系坦白、初犯、认罪认罚且被告人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被告人潘你江、潘阶蝉、潘玉鸿从贵州省至长沙市岳麓区××工地务工,同时被告人潘阶蝉携带一只画眉鸟并饲养在该工地板房内。三人发现该工地附近山上有许多画眉鸟,便商议从山上捕获画眉鸟来饲养。于是被告人潘你江、潘玉鸿分别在网上购买了鸟笼、鸟食等物品。2021年11月2日下午,被告人潘你江携带一张黑色捕鸟网与被告人潘阶蝉、潘玉鸿一同来到长沙市岳麓区××街道××路附近响塘坡山场,将捕鸟网布置好以后,利用手机APP播放画眉鸟叫声,引诱画眉鸟进网,成功捕获一只画眉鸟,并交由被告人潘你江饲养。次日,三名被告人再次来到上述山场,采取同样的方式捕获了二只画眉鸟,并分别交给被告人潘你江、潘玉鸿饲养。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涉案动物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四只画眉活体。经湖南省长沙市林业局认定,被告人潘你江、潘阶蝉、潘玉鸿使用的黑色捕鸟网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18]79号《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被告人潘你江、潘阶蝉、潘玉鸿属于在禁猎期、禁猎区猎捕禁猎物种。
2021年11月12日,被告人潘你江、潘阶蝉、潘玉鸿在长沙市岳麓区××街道××路附近响塘坡山场被长沙市岳麓区坪塘林业站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办案机关接警后依法传唤被告人潘你江、潘阶蝉、潘玉鸿到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办案机关在被告人潘你江、潘阶蝉、潘玉鸿处扣押画眉鸟四只、捕鸟网一张、手机三部。
另查明,案发后,涉案的四只画眉鸟活体已送交湖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殖中心进行救护。2022年4月13日,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出具了《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评估意见书》。根据该专家评估意见:1.潘你江、潘玉鸿、潘阶蝉捕获3只画眉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失的价值认定:三人的行为虽没有造成画眉死亡,但猎捕行为已造成画眉离开猎捕地,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建议损失的价值按画眉价值15000元的10%算,为1500元。2.潘你江、潘玉鸿、潘阶蝉捕获画眉的行为对当地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害是:非法狩猎人为造成画眉野外种群数量的减少,直接影响着该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对生态环境有不良影响,可破坏生态系统功能和平衡,造成了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坏。3.修复治理的方案:可通过在猎捕地的乡镇植树造林,绿化荒山荒地,同时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宣传牌,印制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册或宣传画,进行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等措施保护其栖息地,促进自然种群的恢复,恢复生态系统功能和平衡。4.建议修复或替代修复需要的费用为:1500元。此次评估费用3000元。
被告人潘你江、潘阶蝉、潘玉鸿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三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三被告人在本案审理期间,主动缴纳了生态环境修复费及鉴定评估费用共计人民币4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画眉鸟、捕鸟网、鸟笼(照片)等物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淘宝订单截图等书证;证人余某、邓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潘你江、潘阶蝉、潘玉鸿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指认笔录、《长沙市林业局关于野生动物狩猎工具的认定意见》、《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救护证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你江、潘阶蝉、潘玉鸿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潘你江、潘阶蝉、潘玉鸿均系主犯。被告人潘你江、潘阶蝉、潘玉鸿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你江、潘阶蝉、潘玉鸿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各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出的三被告人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三被告人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及鉴定评估费,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潘你江、潘阶蝉、潘玉鸿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潘你江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潘阶蝉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潘玉鸿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中,被告潘你江、潘阶蝉、潘玉鸿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修复,应当连带承担涉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礼道歉及鉴定评估费用等民事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三被告人连带承担涉案生态环境修复费、鉴定评估费用,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捕鸟网依法予以没收。根据本案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一)项、第三款,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一)(三)(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你江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潘阶蝉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潘玉鸿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办案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捕鸟网,依法予以没收。
(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五、责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潘你江、潘阶蝉、潘玉鸿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1500元。
(费用已缴纳,暂扣于本院)
六、责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潘你江、潘阶蝉、潘玉鸿连带承担本案鉴定评估费用3000元。
(费用已缴纳,暂扣于本院)
七、责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潘你江、潘阶蝉、潘玉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其非法狩猎行为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认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舒秋膂
人民陪审员 管连荣
人民陪审员 杨清树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易佩兰
书 记 员 刘 恋